实用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通用19篇)

实用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通用19篇)

ID:5337178

时间:2023-10-25 23:05:26

上传者:影墨 实用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通用19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挖掘并发现隐藏在日常生活中的细节和价值,从而使我们的成长更加全面和有意义。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好例子,希望对大家在写作过程中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多一份关怀,多一度温暖。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2.5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是要有爱心。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二是要有细心。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三是要有耐心。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年8月27日于古县。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矫正改造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为了帮助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司法教育成为矫正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与司法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获得了积极的心理成长。在此,我将分享我在矫正人员司法教育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教育为我提供了一个反思自身问题的机会。通过参与各种法律知识教学和心理辅导活动,我学习到了很多与我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这使我更容易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以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司法教育还通过心理辅导帮助我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这种反思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我当时的错误决策是如何导致犯罪行为的,并且我明白了再犯罪将会对自己和社会造成怎样的伤害。

其次,司法教育让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在矫正人员中,有很多人对法律和道德都存在着偏差的认识或观念。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没有错,或者觉得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司法教育给了我更全面和深入的法律教育,让我认识到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同时,道德也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约束,法律就失去了意义。通过了解和学习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再次,司法教育让我发现了自身的潜能和价值。参与司法教育活动不仅仅是学习知识和法律条文,更是一个培养自身能力和提升自我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了很多研讨会和讨论班,与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进行交流和互动。这让我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一个犯罪的人,而是有着更广阔的潜力和价值。通过参与讨论和表达自己的观点,我逐渐恢复了自信并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最后,司法教育为我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在犯罪被判刑后,我曾一度感到失落和自卑,不知道未来该何去何从。然而,司法教育让我重新拾起自己的信心并为我的未来做出了规划。通过参与各种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勤奋,我一定能够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对于我们矫正改造工作至关重要。参与司法教育让我深刻反思了自身的问题,认识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发现了自身的潜能和价值,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希望在未来,更多的矫正人员能够通过司法教育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塑造自己的人格,重新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在矫正过程中,安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旨在帮助矫正人员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学习如何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矫正人员需要接受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参与并完成矫正过程后,他们将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并改变自己的命运。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意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行为规范教育和危机处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引导矫正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从而提醒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法律法规教育帮助矫正人员了解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全面了解社会公序良俗。社会行为规范教育教育矫正人员如何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念、遵守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危机处理教育则教育矫正人员如何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和日常问题,并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意义和影响深远而长久。首先,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能够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懂得更正错误行为,重新塑造品格。其次,良好的安全教育能够提高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使他们能够明辨是非、正确对待人际关系。在以后的生活中,他们将更加关注社会安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最后,安全教育可以增强矫正人员的心理健康,他们能够更好地处理压力和情绪,避免再次犯罪。

在实施矫正人员安全教育过程中,会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矫正人员可能对接受教育抱有抵触情绪,认为他们已经受过惩罚,没有必要再接受教育。其次,矫正人员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知识的意愿可能会不同。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教育工作者需要采取适当的策略,如与矫正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此外,教育过程应注重激发矫正人员自主学习的动力,通过让他们参与互动式学习和实践活动来提高效果。

第五段:个人体会和展望(200字)。

在参与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教育对于矫正人员的重要性。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可以重拾对社会的信心,并认识到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行动改变命运。我希望未来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方面可以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技巧和理论知识,为更多的矫正人员提供安全教育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我也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加关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共同促进矫正人员的成功社会重返。

总结: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是关系到犯罪分子能否成功改造的重要环节。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学习如何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能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矫正人员安全教育也需要面对一些挑战,但通过采取适当的策略,这些挑战是可以克服的。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为犯罪分子融入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是相当重要且必要的一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入体验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改变的重要性。通过安全教育的学习,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找到了走出困境的方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自己的错误(300字)。

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第一次真正地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危害。通过反思,我看到了自己一些不符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我曾经在言行间表现出挑衅、妄自尊大的态度,以及过度的冲动和猛烈的情绪爆发。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还给周围的人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渐渐地,我意识到我需要改变,才能重新融入社会,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

第三段:改变的重要性(300字)。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观点,那就是改变是必要而重要的。只有通过自我审视,才能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根据这份教育,我意识到改变自己的行为有助于打破恶性循环,为新的生活奠定基础。行为的改变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回报社会、家人和朋友。只有改变了自己的不良行为,我才能获得更多的机会与挑战,与更多的人建立起积极的关系。

第四段:走出困境的方法(300字)。

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一些走出困境的方法。首先,要培养积极的心态,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这有助于我战胜困难,调整自己的心态,并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法。其次,要加强自我的反省,不断审视自己的言行,找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此外,通过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我可以为未来的生活做好准备,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最后,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身边的人保持良好的互动。这有助于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也为自己的改变提供了支持和帮助。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我从根本上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和改变的必要性。通过积极的心态、反省和取得实际的行动,我正朝着迈向新生活的目标迈进。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它确保了我能够明白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并通过自我的努力和改变来走出困境。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积极的心态,我能够将矫正人员安全教育中学到的教训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创造出更美好的未来。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矫正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的司法教育活动,旨在引导矫正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重塑其价值观念,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我作为一名矫正人员,在接受司法教育期间有着深刻的体验和感悟。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矫正人员司法教育的认识和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教育教会我正确对待自己的过去。曾经的错误行为让我深陷困境,对社会以及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在司法教育的引导下,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不再逃避自己的过去。通过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我深深感到后悔和愧疚,也更加明白了在生活中要追求真善美的重要性。司法教育告诉我,无论过去的错误有多么严重,我们都有机会重新开始,改过自新。

其次,司法教育让我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在矫正机构里,我学习了法律的基本知识,了解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我了解到,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互动,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教育课程的深入浅出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也让我明白只有遵守法律,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第三,司法教育告诉我,改变只能靠自己。在参加司法教育之前,我一直认为改变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依赖别人或环境的支持。然而,在课堂上,我听到了许多成功的矫正人员的故事,他们告诉我改变只有靠自己的努力和意愿。通过在司法教育中学到的知识和技能,我明白了自己拥有改变的能力,只要付出努力,我一定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司法教育让我明白,只要有了正确的心态和坚定的信念,就能够迎接生活中的挑战,走向成功。

第四,司法教育引导我正确认识风险和诱惑。在司法教育的课堂上,我学到了许多关于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我了解到犯罪行为背后往往伴随着风险和诱惑,只有认清这些风险和诱惑,我们才能够预防犯罪的发生。司法教育让我意识到,在社会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拒绝各种诱惑,避免再次犯罪。

最后,司法教育告诉我,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矫正人员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司法教育的引导下,我理解到自己要主动融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总而言之,矫正人员司法教育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和人生启迪。通过接受司法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权威,明白了改变只能靠自己的努力,正确认识风险和诱惑,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真正摆脱过去的阴影,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矫正人员能够接受司法教育,用积极向上的态度去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集团公司组织安排下,于5月25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片中讲述了一个个从道德模范到高官再到囚犯的历程,从自述中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忏悔,增强了我们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能力,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本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受颇深:“警钟长鸣,头脑常清”是我们最深刻的体会。

从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不能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一个人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利,就必然要和金钱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如何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的住小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就需要我们做到:为人民的罪人。

始终坚持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对单位管理、纪律处分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认识、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牢记为国家创造效益的宗旨,不断提高自警自律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

被矫正人员是指那些犯罪、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参加矫正的人。无论是监狱矫正、社区矫正还是强制性戒毒,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他们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被矫正人员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他们也有着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对于被矫正人员来说,承认自己的错误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在矫正的过程中,罪犯经历了时间的沉淀和对过去行为的反思,他们渐渐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这个过程不仅仅是思想上的转变,更是精神和心灵的觉醒。他们开始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多大的伤害,认识到自己必须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段:积极参与矫正活动。

在被矫正过程中,积极参与各种矫正活动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活动旨在帮助罪犯重新建立积极的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观。罪犯将参与各种教育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法律知识等。通过这些培训,被矫正人员学习到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增强了自己的就业竞争力,提升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同时,参与各种社区服务活动也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方式。通过积极参与这些活动,他们更好地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价值,为自己的人生找到了新的方向。

第四段:接受家庭和社会的支持。

在被矫正的过程中,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对于被矫正人员的成功至关重要。家庭的支持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精神和情感上。家庭的理解和鼓励使得被矫正人员有了坚定的信心和动力。同时,社会的支持也是被矫正人员重返社会的关键。社会应该为被矫正人员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供他们重新开始的平台。只有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呵护和支持,被矫正人员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改过自新,实现全面的社会融合。

第五段:通过矫正获得新生。

被矫正人员并非不可救药,他们同样具备追求幸福和改变命运的权利。通过矫正,他们有机会从新开始,重新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被矫正人员通过对过去行为的深刻反思,他们意识到自己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担当、有良知的公民。矫正使得他们有机会接触到更多正能量,结交正能量的朋友,学习正能量的知识。通过这一过程,矫正人员逐渐改变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实现了心灵的洗礼和感悟,为自己的新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被矫正人员在矫正的路上经历了无数的困难和挑战,但正是这些困难和挑战塑造了他们的性格和灵魂。他们从矫正中汲取到了珍贵的经验教训,重新找回了自己的目标和方向。矫正既是惩罚,更是教育、关爱和救赎。通过矫正,被矫正人员得以重生,他们成为了带给家庭、社会和国家更多正能量的人,为社会进步和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矫正人员心得体会报告

作为一名矫正人员,我一直对自己的未来感到困惑与恐惧。当我走进矫正机构的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一种压抑和无助。我明白自己犯下了错误,但我也希望能够改变自己的过去,重建自己的未来。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经历了种种挫折和痛苦,但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刚开始时,我经历了激烈的内心斗争。我经历了许多放弃和崩溃的念头,但在矫正员的指导下,我逐渐明白了放弃并非出路。我学会了回顾自己的过去,深入思考自己为什么会走到犯罪的道路上,并找到了改变的动力。我投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并逐渐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经历这一切让我深刻明白,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走出困境。

第三段:内心的成长与自省。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经历了巨大的内心成长和自省。我深深反思了自己犯罪的原因,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指导,找到了解决的办法。我学会了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欲望,改变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逐渐地,我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交关系,并为自己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和规划。这些变化不仅改变了我个人的生活,也让我成为了一个更好的社会成员。

第四段:对自由的渴望与责任的担当。

在矫正过程中,我对自由的渴望变得格外强烈。每一天,我都期盼着能够重新走出矫正机构,重新融入社会。然而,我也明白,自由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时刻警醒自己不犯同样的错误。我参与了一些社会实践活动,了解了社会的需求和责任,同时也为自己的未来做好了充分准备。我决心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段:矫正过程带来的启示与感悟。

整个矫正过程给了我一个重新审视自己和生活的机会。我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并学会了面对自己。我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理解了互相帮助和支持的力量。身处艰难的环境并不意味着没有希望,只要我努力拼搏,坚持自己的信念,就能够打破困境,迎接美好的未来。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不仅获得了成长和进步,也汲取了宝贵的人生经验,这将伴随着我一生。

总结:在整个矫正过程中,我克服了困惑和恐惧,经历了内心的斗争与成长。在自由的渴望和责任的担当中,我明白了自己的定位和责任。这个过程不仅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和生活,也让我领悟到了人生的真谛和力量。我将以此为鞭策,继续努力改变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和重要性)。

被矫正人员是指那些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并接受矫正的人。他们通常在监狱中度过一段时间接受心理、行为以及职业技能的矫正。从一开始,矫正的目的就是帮助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改变他们的思维模式,认识到错误,并通过积极的途径实现个人成长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被矫正人员不仅仅经历了矫正的苦痛,更深刻地认识到了他们的过错和机会。他们的心得体会对于矫正工作的改进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段:承认过去的错误。

被矫正人员的第一个心得体会是承认过去的错误并接受责任。在监狱环境中,他们常常反思自己的过去,深呼吸并面对现实。这种认识和承认是他们的转变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当犯罪者真正面对自己的过错,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时,他们才能真正开始改变自己。这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内在的力量和决心。

第三段:重建自身价值观。

在经历了对过去错误的承认后,被矫正人员会思考他们的行为是如何违背他们的价值观的。矫正机构会帮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伦理、道德和信仰体系,让他们明白他们犯罪行为的背离和影响。通过重新建立自身的价值观,他们能够明确未来的目标并制定相关计划。正是对自身的要求和期望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激励着他们追求一种更有意义的生活。

第四段: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还体现在他们对生活的态度上。在矫正过程中,他们要面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然而,通过接受心理辅导和积极思考,他们学会了如何应对这些挑战。他们明白心态和情绪对于个人成功和成长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培养了积极乐观的心态,把困难视为机遇而非障碍。这种积极的心态帮助他们在矫正过程中保持动力,培养自信心,并为未来的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对社会的回馈。

被矫正人员最终的心得体会是关于他们对社会的回馈。在经历了矫正过程后,他们深深明白了自己所经历的一切,并且希望通过积极影响他人来弥补自己过去的过失。他们有可能成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或者从事一些积极的行为以证明自己已经改变。通过这种方式,他们积极回馈社会,并帮助其他人避免犯罪。

结论: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是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承认过去的错误,重塑自身价值观,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并回馈社会来实现个人改变和社会和谐发展。矫正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心得体会,为矫正过程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和支持,以帮助更多的被矫正人员成功地融入社会。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应该理解和接纳被矫正人员的改变,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矫正训诫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矫正训诫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改造罪犯、预防再犯提供了有力的措施。作为一名参与过矫正训诫教育工作的人员,我深切感受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通过与罪犯的接触、教育和思想引导,我在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矫正训诫教育要注重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罪犯的改造不仅仅是制度的约束和教育的灌输,更需要从心灵深处发生转变。在日常教育中,我们要注重与罪犯进行心灵的沟通,耐心地引导他们深入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和罪责,从而激发他们内心的悔意和改造的动力。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技能的培训和职业的教育,为罪犯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让他们通过劳动获得尊严感和成就感,促使他们重建社会认同感。

其次,矫正训诫教育要坚持个性化、差异化的原则。每个罪犯的个性和犯罪背景都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在教育和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体差异,灵活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有些罪犯可能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等原因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和价值观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对于有一定教育背景和自我意识的罪犯,我们可以通过更加开放的交流和讨论,引导他们深刻理解犯罪的伤害和社会的价值,从而主动接受改造和教育。

第三,矫正训诫教育要注重情感关系的建立。罪犯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孤立,他们往往内心充满了无助和绝望。我们在与罪犯进行交流和教育时,要关心他们的内心感受,提供积极向上的情感支持。通过与罪犯的关心和关爱,我们可以建立起和谐、支持的师生关系,让罪犯感受到温暖和希望,为他们的改造提供有力的情感动力。

第四,矫正训诫教育要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作为矫正训诫教育工作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对自己负责,确保教育和改造的质量和效果。在日常教育中,我们要利用各种评估工具和方法,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案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同时,我们还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确保教育和改造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最后,矫正训诫教育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矫正训诫教育是一项人民群众的工作,只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才能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矫正训诫教育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社区、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罪犯改造的良好氛围。

总之,从事矫正训诫教育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意义的工作。通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切感受到矫正训诫教育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自身能力素质的提升,以更加科学和恰当的方法推动矫正训诫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和实践,我们才能为改造罪犯、预防再犯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矫正心得体会

教育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旨在通过教育手段纠正和改造犯罪人员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在我参与教育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教育的力量和改变人生的希望。以下是我关于教育矫正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矫正的核心是人本主义教育。在矫正过程中,我们要将犯罪人员视为有可能改过自新的个体,而不只是把他们当做罪犯看待。我们以人为本,注重尊重和关爱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在教育过程中注重启发他们的自我认知和内省能力。通过倾听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根源,拥有自我改变的动力。

其次,心理辅导是教育矫正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矫正过程中,犯罪人员可能会受到许多负面情绪的困扰,如自卑、挫折、焦虑等。而这些负面情绪往往是造成他们犯罪的根源。通过心理辅导,我们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些情绪问题,增强他们的心理韧性和自我调适能力。例如,我曾经辅导过一个犯罪人员,他在家庭中遭受了很多暴力和虐待,导致他对人性和社会丧失了信心。通过与他的沟通和倾听,我帮助他找到了自我价值和归属感,改变了他的思维方式,最终摆脱了犯罪的阴影。

此外,教育矫正必须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在社会重视技术和创新的今天,拥有一技之长可以帮助犯罪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并为自己找到一份合法稳定的工作。在矫正机构和社区中,我们应该为犯罪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的学习机会,让他们有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切实的职业教育,我们可以帮助犯罪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逐渐改变他们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最后,重返社会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教育矫正只是一个重返社会的起点,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帮助犯罪人员融入社会。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社会的歧视和不信任。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社会对于犯罪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提供他们合适的工作机会和社会支持。同时,犯罪人员也需要自我努力,积极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只有社会和犯罪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矫正。

总而言之,教育矫正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意义重大的工作。通过人本主义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我们可以帮助犯罪人员认识到错误,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然而,真正的成功还需要社会的支持和犯罪人员的努力。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

矫正训诫教育心得体会

矫正训诫教育是一种旨在改变行为和心态的教育方式。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有幸接受了这种教育,并从中收获了很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矫正训诫教育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矫正训诫教育让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接受这种教育之前,我往往对自己的错误视而不见或找借口。然而,通过与矫正训诫教育员的交流和思考,我开始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明白了过去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其次,矫正训诫教育让我深入思考自己的行为动机。在过去,我可能会出于个人利益或无意识地去做一些有害的事情。通过矫正训诫教育的引导,我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明白了我的过错是如何造成他人痛苦和伤害的。

第三,矫正训诫教育使我了解到自己可以改变。在接受这种教育之前,我有时会觉得自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人,无法改变自己的错误行为。然而,通过与矫正训诫教育员和其他参与者的交流,我开始明白改变自己是完全有可能的。我相信只要我真心想改变,并付诸行动,我就能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第四,矫正训诫教育加强了我的纪律和责任感。在接受这种教育期间,我发现自己需要坚持遵守一系列规定和纪律。这让我意识到纪律的重要性,并帮助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我也明白了自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

最后,矫正训诫教育增强了我的自我反思能力。通过在训诫期间的个人思考和反思,我开始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并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这种自我反思的能力对于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我们真正了解自己,才能更好地面对和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矫正训诫教育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中,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入思考了自己的行为动机,明白了自己可以改变,加强了纪律和责任感,并增强了自我反思能力。这些都让我成为了一个更好的人,也激励我去积极改变和完善自己。我将永远铭记这段矫正训诫教育的经历,将其作为我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并希望能够把这些经历与所学应用到自己未来的生活中。

矫正人员心得体会报告

作为一名矫正人员,这是一次艰辛的心灵之旅。在监狱中,我们经历了无数的挫折和痛苦,但也有机会反思自己的过去并努力改变。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教训和体会,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有深远意义的旅程。

第二段:自省和责任。

在矫正过程中,自省和承担责任是我最重要的体会之一。我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是我自己的选择,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不能把责任推给家庭环境、社会压力或其他人。我必须认真观察自己的错误,并且充分意识到犯罪行为给我及我的家人带来了怎样的伤害。只有通过承担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才能真正意识到错误,并且为将来的生活做出积极的改变。

第三段:学习和成长。

在监狱里,我有大量的时间来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学习与不同的人交流相处。我参加了各种各样的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这让我继续学习知识和技能,并且为我将来的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开始理解到,只有通过学习和不断自我提升,才能增加自己的竞争力并找到合适的工作。此外,通过与其他矫正人员交流,我也学会了更好地与人相处,培养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交技巧。

第四段:心理重建和自我调节。

在心理层面上,我经历了一次深刻的重建过程。我慢慢地学会了控制自己的情绪,管理压力和冲动,并逐渐发展了自我调节的能力。犯罪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一系列心理问题,矫正过程中,我学会了从更广阔而深刻的角度审视自己,并且表示出自己对错误行为的自我反省,并主动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与心理辅导师的交流,我也学习到了很多如何应对负面情绪和挫折的技巧,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段:回顾和展望。

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深深认识到改变是一场艰苦的战斗,但也是值得去追求的。我会珍惜矫正过程中所学到的一切,继续坚持养成积极和负责任的生活习惯,并且将所学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去。我将认真对待前方的挑战,并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自己陷入犯罪的旧习惯。我希望自己能够以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为榜样,积极改变社会对矫正人员的刻板印象,并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结尾:总结全文。

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深刻认识到自省、承担责任、学习、心理重建和自我调节是实现从罪犯到良好公民转变的关键。虽然整个过程充满了挑战和困难,但正是这些经历让我变得更加坚强和成熟。我相信,只要我始终保持对改变的渴望,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我一定能够在未来的生活中取得成功,并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年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年轻人犯罪率逐渐上升,对于这些青少年来说,矫正就显得尤为重要。矫正不仅是罪犯的惩罚,更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一名年矫正人员,我触摸到了他们的内心世界,体会到了矫正的艰辛和乐趣。

第一段: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在接触矫正人员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即校园欺凌的频繁发生。这些年轻人的欺凌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更导致了社会矛盾的加剧。通过和他们的谈心,我深刻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并坚信只有引导这些年轻人正确认识到错误行为的后果,才能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

第二段:真诚的交流是矫正的基础。

在年矫正工作中,与学员的交流非常关键。面对着难以沟通的学员,我不断尝试寻找有效的交流方式。在一次谈心中,我收获了一次成功交流的亲身体验。在听取学员的意见和想法后,我提出了我的看法,并且通过不断询问、倾听和鼓励,与学员建立起了真诚的沟通。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明白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慢慢适应矫正生活。

第三段:帮助学员建立自信和自尊心。

矫正不仅需要纠正不良行为,更需要培养学员的自信和自尊心。作为年矫正人员,我不断鼓励学员,帮助他们在面对困难时保持积极的心态,树立楷模意识,学习正面言行,摆离负面的影响,重建自己的人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渐了解到他们内心的隐疾,通过积极地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自尊心。

第四段:感受到矫正生活中的乐趣。

在年矫正的工作中,我不仅关注学员的矫正过程,还积极参与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关注未来的规划。除了家庭背景和成长的问题外,许多年矫正人员还有兴趣、梦想和爱好。在与这些年轻人的谈心中,我不仅为他们的精神生活提供支持,还寻找并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以便让他们在矫正过程中找到生活的乐趣。

第五段:认识到矫正事业对社会的意义。

虽然有时候矫正的过程艰辛,但我们依然能感受到我们对于这些人的改变。在这个过程当中,矫正教育员始终是学员们的导师和朋友,通过引导和教育,帮助学员真正地认识错误,接受改造,最终回归社会。随着年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也慢慢明白到矫正事业对社会的意义和价值,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培养新一代年轻人的责任,更是为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结语:年矫正工作具有极大的责任和挑战性,但他同样也能带给我无穷的快乐和满足感。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这个社会也能变得更加美好。

年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年矫正人员,经历了长达数年的心理与行为改造,我终于在此时此刻,完成了我的矫正过程,重新回到了社会。这几年的生活虽然极其艰难,但同时也让我受益匪浅。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改变态度,才能改变行为”这句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在年矫正的过程中,我们受到的最多的就是对自己态度的反思和纠正。曾经,我们的行为和态度都与社会伦理价值观相悖,但是现在,我们明白了道理,学会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生活目标。在矫正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接受教育和思想洗礼,通过自身的学习和改变去进行行为的规范。

其次,我认为理解和尊重社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我们必须要遵守它。在矫正人员再次回到社会之前,我们会接受一个对社会规则、法律法规的教育,在这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明白了自己在过去的生活中所犯下的错误,同时,也知道了作为一名公民所应该遵守的规矩,因此,我们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对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我们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明白了自己的行为结果。理解和尊重社会规则,还需要对自我进行自我限制,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遵守所接受的规则。

另外,我个人觉得年矫正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便是学会了沟通和自我控制。这两方面的重要性已臻臻高度。在矫正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若干领域和环境,有亲情环境,有工作环境,还有朋友环境,这些环境中都需要我们进行合理地沟通,并且遇到问题时还必须要有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自我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很重要,因为每个人的情绪改变都会对自己和周围的人都产生影响,所以需要学习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自我控制不仅是对环境的适应,还能让我们更深入的察觉自己内心世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思想,更好的塑造自己高尚的品质。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定要用行动去证明自己与别人都有区别。一名年矫正人员的形象是被别人士看到的,所以在矫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积极主动,自觉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也应当内心变得更加谦虚,代表着坚韧、自信、善良、环保等品值。在我们回到社会之后,我们有必要用实际行动去表明自己不再是过去那个不遵循社会规矩、做出错误行为的人,而是领悟了生命中的真谛,具备了杰出的品德操守。

年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是一定要分享出来的,它不仅仅对自己的生命产生影响,还对周围的人产生强劲的示范效应。相信,这篇文章会对年矫正人员在个人、社会、家庭、工作上有莫大的帮助。

年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最近,笔者实习所在的法律助理机构接手了一些年矫正人员的相关案件。在与这些人员交流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了解到了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在此,笔者想分享一些关于年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年矫正人员是经过社会矫正之后被释放的人员,他们按照一定的条件从监狱里走出来,进入社会复归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感到非常紧张,因为在监狱里长期待在一个闭合的空间里,没有自由。而在社会上,他们需要独立生活,自己解决各种问题,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

年矫正人员面临着生活成本高的问题,因为在监狱里,他们不需要考虑日常消费的问题。在社会上,他们需要找工作、租房、支付生活费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此外,年矫正人员还面临着就业歧视问题。在社会上,一些企业不愿意录取被矫正人员,这给他们的求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四段:法律助理机构为年矫正人员提供的帮助。

法律助理机构会提供一些社会服务,帮助年矫正人员顺利复归社会。例如,机构会与企业和招聘机构合作,为年矫正人员寻找就业机会。此外,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会提供一些生活帮助,例如当矫正人员面临生活问题时,可以向机构的工作人员咨询寻求帮助。

第五段:总结。

以上是笔者对年矫正人员的一些心得体会。社会矫正并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而是需要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任务。在年矫正人员复归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助理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为年矫正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我们希望,更多的社会力量在这一领域做出贡献,帮助年矫正人员更好地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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