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模板13篇)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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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9 06:25:51

上传者:XY字客

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是组织能否有效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下面是一些成功企业规章制度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预期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丧失权利等原因,需进行注销处理的,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二)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注销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注销无形资产应按照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一)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外处置申请,并提出处置方案。

(二)无形资产处置方案应按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管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环节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购置、验收、管理、处置无形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二)科技处负责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批和登记,并将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获得专利授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相关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归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财务核算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登记;

2.专利权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

3.向社会提供的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横向课题管理;

5.对学校师生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等宣传工作,面向全校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三)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与网络教育学院等部门对招生特许权负责。主要管理内容包括:

1.以学校名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

2.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3.对利用学校名义未经许可招收各类学生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部、出版社、图书馆等部门,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

(五)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包括:

1.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的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的土地档案资料,制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3.处理与相关单位或个人之间产生的土地产权纠纷。

(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管理。

(七)资产经营公司及后勤集团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三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三)著作权(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经审批的申请书与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及时合理调配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四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五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六条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帐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三十条根据充分分析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由研发中心或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填写《无形资产验收单》,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留存并交财务部门记账(附《新增无形资产申购表》),采购部对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无形资产及时办理付款审批手续,以便准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自创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团队负责组织验收。

2、财务部依据项目团队提供的《项目完工报告》、相关验收单据处理,将研究过程中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开发过程中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发成本结转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技术鉴定。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处置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二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三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职责权限。

第三条无形资产取得、确认、计量、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应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四条各部门具体职责权限包括:

1.办公室:负责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的管理;

4.管理信息部:负责本企业网络域名、著作权、制度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管理经验资料的管理。

5.法律事务部:审核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

6.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7.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8.审计部:依据授权和职能,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法律事务部对合同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3.外购无形资产由各经办部门组织,按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管理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6.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参照外购程序执行。

1.自制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技术管理部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自制无形资产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

2.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技术管理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登录台账。

第四节日常管理。

第八条无形资产经办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定期核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各经办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并应当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五节处置和特许使用。

1.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处置申请表,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2.各级负责人按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处置申请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通过审批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对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六节监督和披露。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制度执行业务,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确保无形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帐,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设明细帐,财务处设分类帐和总帐,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备查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帐簿和表格。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相关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由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及学生毕业,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调离学校的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性的开发、经营活动。若学校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与学校权益存在利害关系,学校有权禁止其兼职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兼职活动,确需利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经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南京大学校名、校标。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5.1.1制定宝丰集团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检查实施。1.5.1.2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及日常监督核查工作。1.5.1.3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1.5.2.3参与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设置无形资产编码规则和分类标准。

1.5.3宝丰集团法务部门。

2.1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2.1.1外购无形资产。

2.1.1.1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2.1.1.2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详细填写“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

2.1.1.3资产管理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管理中心、法务部进行审核。

2.1.1.4按照集团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

2.1.1.5无形资产的验收由信息部、研发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监察部和资产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2.1.1.6信息部和使用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并填写“无形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信息部、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由三方分别归档保存。

2.1.1.7验收合格后,由信息部填制“无形资产移交单”将无形资产移交给使用部门,双方确认签字。

2.1.1.8“无形资产移交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使用部门保管,一联由资产管理部存档保存并依此作为无形资产转入的依据,一联交给财务管理中心做账务处理。

2.1.2.1对于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2.1.2.2集团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资产管理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单”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2.1.2.3集团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定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2.1.2.4集团对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无偿划拨转入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2.1.3宝丰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档案室应对无形资产的有效证件存档保存并建立台账。

2.2.1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部门必须向资产管理室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经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

2.2.2资产管理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2.2.3通过审批的单位或使用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签订使用或保密等相关协议获取使用,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对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材料。2.2.4资产管理部按集团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集团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及编制集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2.2.5对于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其存量,发挥最大效益。

2.2.6集团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2.7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2.2.7.1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损失或浪费而不反应、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2.7.2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2.8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2.2.8.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2.2.8.2未按职责要求工作,致使集团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2.2.8.3对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2.2.8.4未履行其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2.8.5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2.2.8.6擅自将无形资产转让、处置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2.2.9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9.1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

2.2.9.2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2.2.10资产管理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

2.3.1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进行报废处理。

2.3.3对于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

2.3.4对于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集团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2.3.5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应当合理,报经集团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2.3.6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3.7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管理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2.3.8集团出租、出借无形资产时,应由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费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2.3.9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使用部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的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送资产管理部审查批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调拨或转让。

2.3.10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批准。2.3.11出售、出让、转让、变卖集团无形资产,应当经审计部审计。2.3.12资产管理部要妥善保管好集团无形资产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建立健全集团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其变动情况。

2.4.1资产管理部或指定部门主导,财务管理中心配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如发现遗失、损坏、账实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手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4.2盘点组织。

2.4.2.1各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员出具的盘点空表,派专人实施盘点,主要负责本部门的点计数量,填写实盘数量及差异原因,并出具盘点表。《无形资产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资产管理部或指定部门、使用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2.4.2.2资产管理部负责汇总,审核盘点表、核对差异、出具盘点报告。2.4.2.3财务管理中心盘点负责人根据资产管理部上报的汇总表分析写出监盘报告,并对盘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踪。

4.1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4.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1.1专利权。

1.2土地使用权。

1.3商誉等。

2、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摊销。

3、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3.1包括开办费、

3.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

3.3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

3.4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4、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

4.1手续费收入。

4.2其他营业收入等。

5、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6、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医院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制定的《天津市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环湖医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1、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1.1、购建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购建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使用科室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纪检书记签字批准后,方可购买。

2、购置。

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招标、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必要的社会审计等程序,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

3、验收以及入账。

取得固定资产时,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内容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入账,登记固定资产帐卡,防止账外资产的存在。

4、使用。

4.1、医院建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帐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及建立使用部门卡片(台账一式二份),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执一联。

4.2、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4.3、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5、处置。

5.1.1、医院无偿调出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不含轻骑、摩托车)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首先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报告,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书》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1.2、医院无偿调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或单价在1万元以下但一次性批量无偿调出在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报告,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批。

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批复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2.1、出售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

医院出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不含轻骑、摩托车)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首先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出售固定资产的报告,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书》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2.2、医院出售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或单价在1万元以下但一次性批量出售在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出售固定资产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批。

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批复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3.1、医院报废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不含轻骑、摩托车)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首先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报告以及由专家或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书》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3.2、医院报废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或单价在1万元以下但一次性批量报废在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报告以及由专家或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批。

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批复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3.3、医院报废单位价值或批量报废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应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报告以及院内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单》,财务部门据此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4、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以审批权限。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5.4.1、医院报损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不含轻骑、摩托车)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首先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报损固定资产的报告、报损资产的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书》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4.2、医院报损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或单价在1万元以下但一次性批量报损在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报损固定资产的报告、报损资产的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批。

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批复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5.4.3、医院报损单位价值或批量报损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应由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向医院提交申请报损固定资产的报告、报损资产的损失价值清册、院内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和非正常损失的原因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财务部门据此调整医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医院审计部门对处置固定资产全过程予以监控并出具院内审计报告。5.5、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5.5.1、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5.5.2、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无形资产的购置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无形资产购置计划及工作需求填写《新增无形资产申购表》,无形资产申请表需注明使用部门、无形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交付日期及用途等内容,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2、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评审,通过后经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及财务总监复核,报总经理批准。

自创无形资产,由公司研发中心根据市场规划、产品规划及技术规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并以公司现有产品平台为基础拟定自行开发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论证通过后制项目任务书,报总经理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项目任务书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开始组建项目团队,由项目团队负责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各阶段的工作,项目开发过程中需用的物料采购由项团队提出申请,经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研发中心日常分管理领导复核,报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批准。当自行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以下条件时结转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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