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 林业局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制度(通用6篇)

2023年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 林业局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制度(通用6篇)

ID:2788261

时间:2023-09-13 01:39:17

上传者:紫衣梦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篇一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用心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用心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xx大报告及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xx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我的努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电脑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我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电脑知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我的办公室业务工作潜力。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自我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取性地开展学习,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反*国家法》,透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状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状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是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推荐。同时,对群众要求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相信政府。

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忙下,各项服务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我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强。今后,我必须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我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自我的贡献!

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篇二

大家好!

一、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情况

一年来,本人自觉参加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特别是学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在思想上始终与上级保持一致,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做好工作的思想,做到无私奉献。在工作上始终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养成了吃苦耐劳、善于钻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密结合岗位实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走上领导岗位的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执法素质。

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抓好政治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规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制度汇编》,严格遵守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决定处理意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到执行、结案等八个程序。认真组织监察大队人员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知识,并将其形成长效机制执行,使执法人员不断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执法监察工作。

先后组织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反腐倡廉、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兢兢业业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尽职尽责,落实好基本国策。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职责,今年我带领全队干部职工抓重点、求实效,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两不误,在进一步深化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设、双保行动、开展矿产整规回头看、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砖瓦窑用地清理、未批即用专项清理等工作中,做到思想认识与上级保持高度统一,行动上动作迅速、组织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三)、加强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全年共调查办理案件x起,其中处理信访x起,直接办理案件x起,行政处罚案件x起,到现场勘查x余次,向法院移交案件x余起,下达处罚决定书x余份,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共计x万元。在案件办理中,实行案件办理终身制,在不降低办案标准前提下,把任务落实到人头,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到底,真正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切实做好执法监察工作。同时还积极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加强沟通与协作,采取多种手段严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四)、加大矿产资源整治力度,维护矿产资源正常开放秩序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的通知》的要求,我局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把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作为当前重要的事情来抓,狠抓落实,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坚持“以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探代采、超层越界、超规模开采”“非法骗取矿业权开发资格”“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及“矿区水土流失严重,环境污染”等对存在问题的矿区进行重点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的开发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共x次,出动各种车辆x台次,人员x人次,查处、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矿山企业x起,拆除矿山工棚和建筑物x座,扣押汽车x辆,挖泥钩机x台,各类机械设备x台,遣散采矿工人x人,移送司法机x人。我县共发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x宗,其中无证勘查、开采案件x宗。

同时,坚持“以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开采的势头,减少了乱采乱挖的行为,有效地维护我县良好的矿产资源市场秩序。

(五)、加大对违法改建住宅用地的查处,积极开展闲置土地的回收工作

今年,我大队对辖区内发生的居民住宅建设及违法旧村改造村民安置项目违法用地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统计,共上报居民住宅及村民住宅安置等违法用地x宗,占地面积x亩。同时,我局共清理涉嫌闲置土地x宗,面积x公顷。

三、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通过x年来的学习和实践锻炼,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工作中自己还感觉到存在许多的不足:一是在政治理论学用结合上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钻研理论缺乏恒心,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二是在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

有时方式上不讲究策略,方法上不注意细节,易产生急躁情绪,缺乏冷静慎重思虑;三是在工作经验上不够丰富。执法工作经验还不足,还需进一步的学习实践。新的一年,我将通过进一步加强学习实践、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来切实加以改进,促使我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继续加强学习,掌握做好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工作本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履责、公正公平、廉洁自律。

(二)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土地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自己一定要顾全大局,把人民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克服消极埋怨情绪,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班子成员搞好团结,放下包袱,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三)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塑造领导干部形象。一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本人能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严以律己。在自己身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发生,也没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现象。

四、下一步打算

(一)、不断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认真做好土地、矿产资源的巡查、整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非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开展集中整治,重点监管。

(二)、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结合实际,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人们知法、懂法、不犯法。

(三)、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要从快、从严查处,对违法占地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大对矿产资源执法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私自开采、滥挖滥采的行为。对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开采、持过期证件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和排查,发现一宗,就查处一宗。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要进行重点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以上是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以后我一定会努力学习,弥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1 略),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 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审批表》(见附件 2 略),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农业部统一编制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篇四

虽然我段路政股在上半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路政股尚未统一着装,有的未办理行政执法证;

2、文明路段的保持与创建工作力度还不够大;

3、执法力度不够大;

4、加强自身学习不够多。

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路政股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力争建设一支作风过硬,战斗力强,责任心强,素质高的路政队伍,为公路建养保驾护航,为公路部门树立良好形象,树立行业新风。

自1月30日进入春运以来路政六大队严格落实《鄂西管理处20xx年春运方案》的文件精神,将春运保安全保畅通工作作为第一要务,全队人员奋战20日确保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拘留所执法人员思想汇报篇五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平时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政治信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酒绿灯红腐朽思想,坚决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作斗争,旗帜鲜明的在本职上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注重向书本学习,向同事请教,平时注重养成读书看报的好习惯,上网了解国家大事,边工作,边学习,在实践中将知识转化成能力,从本职业务出发,从实际工作中吃透上情,摸透下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加强作风纪律养成,不断提升执法形象。在平时注重强化作风纪律观念,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树立“窗口意识”,工作中着装整齐,执法车辆保持内外整洁,执法装备齐全,严格按照规定按程序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平时我要求队员,一定要文明执法,文明用语,遇到执法对象先敬礼,再出示证件等,按章按程序执法,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实际执法中不忘点点滴滴,注重细节,利用正规有序的工作环境来促进队员个人行为素质的养成,发扬不怕吃苦的精神,坚持从我做起,以身作则,发挥好带头作用,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把被动式服从转为自觉行为,坚决杜绝工作中拖拉疲沓、浮躁松垮现象,纠正不严谨、不正规、不规范个人行为偏差,进一步提升单位执法形象。

三、加强事业责任心,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责任感是一种情感,也是信念,更是我们事业成功的源泉和灵魂。我们要干一行,爱一行,珍惜我们的工作岗位,认清职责所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团队意识。上级派下来的任务我们能够较好的完成。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中队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上半年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中,认真领会路局长讲话精神,中队成员都能认真做好会议笔记和各种自学体会,进一步熟悉了业务理论知识,执法综合素质提高明显。我们中队在大队分配任务时能够积极主动完成,尤其是今年从大厅往官庄治超站搬家中,大家是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了这次搬迁工作。

一、学习积极性不够,事业心、责任感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加强。

二、工作标准不够高,办事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由于工作头绪多,个人工作压力大,往往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加强团结协作,坚持工作高标准;坚持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培养时间观念和更细、更严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扎扎实实做好自己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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