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模板9篇)

2023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模板9篇)

ID:3255319

时间:2023-09-22 03:16:22

上传者:灵魂曲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一

1、设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防保站及计算机信息科等科室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组织领导和落实。

2、防保站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3、门诊、住院部、化验室要分别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疫情管理员统一收集录入。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做好自检记录。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者报告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及奖励。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二

为了保障全体师生健康地学习与生活,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规范,防范饭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中毒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要求、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高君

副组长:叶枫、龚建兰

组员:丁春华、张冬林、张开明、周文浩、曹国珍、翟金茂、李立勇、周方平、各班主任、事发当日值日教师及午餐管理人员。

2、机构职责:

全面领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街道学校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意见,并对办公室、预防检查小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定期组织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意见。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街道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兼职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学校对照配备标准,逐步落实食品卫生设施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在食品供应过程中或学生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学生停止用餐。

2、在全校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班主任、午餐管理老师在发现学生就餐后有类似食物中毒可疑病情后,及时报告卫生室,由卫生保健教师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师生。

b、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校进行紧急排除,通知有疑似中毒现象的学生紧急集中校医室进行临时处理,如中毒学生较多,情况紧急,打120进行送院急救,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c、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d、收集相关病情信息,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3、学校主管领导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教育局主管部门报告,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食品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2)由校医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班主任负责协助校医护理患病学生,如发现人数较多,治疗护理在班级进行。对已确定重病师生负责转送医院治疗。

(5)学生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向新闻部门解释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卫生室要深入班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7)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抢救机动车、药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抢救中心必须品的供应。

(8)食堂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三

1、由乡级保健员或妇幼工作人员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和早孕妇女的摸底、登激作,并在孕前三个月及孕后三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并上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对其孕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早孕随,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且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服务记录表》。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为其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两周内随转诊结果,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4、强力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5、产后视:应于出院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视,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其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发现异常者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备查。

7、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8、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计、分析上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四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杜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公共突发事件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学校安排的值班表,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目标,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努力将工作做在前头,每天值班情况在行政会和教师会时进行简要通报,并填写在校务日志上,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出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并在5——10分钟内上报区教体局。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组织师生离开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破坏程度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的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的初步评估;

(3)事件发生后学校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4)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总 指 挥:xx

副总指挥:xx

成 员:xx

(1)抢险救灾队伍

组长:xx

成员:xx 年级组长 班主任

(2)通讯信息组

组长:xx

成员:xx

(3)后勤保障组

组长:xx

成员:xx

(4)卫生防疫组

组长:xx

成员:xx 班主任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立即向区教体局报告。

2、迅速切断电源。

3、抢险救灾组等在场有关人员应用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时间内疏散师生,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严禁学生参与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至医院诊治。

2、迅速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立即向区教体局、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果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做好家长、家属的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师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特别是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送伤病者到医院诊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2、视情况及时向xx派出所、区教体局报告(教育科xx,办公室xx)

(区卫生局疾控中心电话xx)。

3、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等工作。

4、通知伤病者的家属或学生家长。

5、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订我单位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置小组。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救治、事件上报及配合处理等工作。

三、报告内容及要求

(一)报告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逐级汇报至处置小组,由组长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当在2小时之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供餐单位信息、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处置内容

(一)先期处置:

1.积极救治病人,留存病人生物样本及相关样本。

2.保护现场:保留剩余食品、可疑食物、保存病人的呕吐物和便样等样品。

3.了解和统计发病情况。

(二)现场处置

1.配合调查:要求供餐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调查部门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调查信息。

2.媒体沟通:发布信息、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等。

3.落实相关监管措施:按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决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三)后期处置

1.应急供餐:解决停止供餐时的临时用餐,做好临时供餐的检查和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

明确应急情况下应急供餐单位,要有书面合同或协议等,选择的应急供餐单位应有承担与应急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能力。

2.应急供水:妥善解决停止供水后的临时供水问题。

3.经验总结: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总结,加强培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应急培训:将应急培训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中,磨合运行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六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有关科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上报医院按照医院的工作要求进行处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七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酒店宾客及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酒店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组长:xxx(总经理)。

副组长:总经理助理。

成员:(质检部经理、客房部经理、餐饮部经理、保安部经理、人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值班经理)。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现场值班经理负责处理。

1、负责设立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负责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电话:

4、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善后协调处理。

1、酒店公共场所要保持卫生洁净,空气流动更新。宾客接触设施设备及时消毒清洁。

2、客房客用棉织品及易耗品一客一换,日常用品一客一消毒。

3、当酒店公共场所[本文来自]发生疑是传染病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经理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电话xxxxx,由总机通知小组成员及时到位。

4、所在部门经理在报告的同时,及时隔离疑是传染病区域,监控相关人员。必要时请酒店保安部人员协助完成。

5、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送医就诊、是否向卫生监督所报告。

6、由当地卫生预防保健科查明事件真相,酒店应急处理小组协助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1、酒店向宾客提供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向饮用水供应商索要相关证件备查。包括饮用水及饮水机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批件、检测报告。

2、向宾客提供的杯具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确保杯具洁净安全。

3、当酒店发生饮用水安全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小组报告,由总机通知小组成员及时到位。

4、所在部门经理在报告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密切关注相关人员,及时送医就诊。

5、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向卫生监督所报告,电话:xxx。

6、由卫生监督所查明事件真相,酒店应急处理小组协助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八

为认真落实中心食堂卫生安全工作、及时排查不利于安全稳定工作问题、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经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特制定食堂卫生安全的应急预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职责:

后勤服务管理部经理是中心食堂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的司务长和炊管人员是食堂膳食卫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中心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食堂膳食卫生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纳入年度经营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后勤管理服务部经理要经常督促、检查食堂卫生情况,责任落实到人,成立食堂卫生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目标分解,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良好机制。

二、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坚持从业人员按规定时间体检,持有健康证才能上岗,食堂有《卫生许可证》并健全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及岗位责任,公示上墙,接受用餐者监督,加强食品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强化食堂卫生工作的过程性管理、监督,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1、发现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司务长、炊事人员或第一发现者立即通知部门领导的同时,报告总值班领导、住站中心领导。

2、应急小分队立即奔赴现场,查明原因,及时用药,控制病情。

3、信息联络员第一时间上报安管科,通知县卫生部门,详细告知单位住址,职工数量,食物中毒情况等具体内容。

4、情节严重的,后勤保障提供车辆,资金保障及时送医院。

四、责任追究:

因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重、特大卫生安全责任事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篇九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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