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无效荒山承包合同(模板9篇)

最新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无效荒山承包合同(模板9篇)

ID:3277684

时间:2023-09-22 08:32:16

上传者:影墨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在 拥有荒山一处,面积约 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荒山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并签订此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四至范围:

二.承包年限: ,共计________年。

三.承包费:共计 整,一次交清。

四.此合同签订后,荒山归乙方经营治理管护,甲方以前的树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要按照国家政策经营管理,绿化荒山,不能自行其是。

六.甲方代表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七.乙方代表人在承包期限内有继承权。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八.在承包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同,甲方不退承包款。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载植的果树.柴树到期后不准随意砍伐,由双方协商作价后卖给甲方。

十.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解决。

十 一.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 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0)二中民终字第14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江,男,1 9 6 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燕津武汽车配件厂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2 8号楼3排1 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 二分公司。

代表人刘振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丰台区左安门外分中寺村。

法人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上诉人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因土地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 0 09)丰民初字第7 9 01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3号)文件精神,按照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农业函[2 0 08]7号)文件,在本村 范围内,分中寺公司对所属单位集体签定的各种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发现上述合同中出租的土地为耕地,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刘振江、配件厂腾退诉争土地、房子拆走、支付2 009年4月1日 至腾退后的土地使用金。

分中寺公司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分中寺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 99 8年颁布实施的,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 是1994年,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租赁给个 人使用的。我们在该土地上经营多年,为二分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并带动了 其他商户的发展。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故应维护 交易的稳定性。综上所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中 寺公司的诉讼请求。

《土地 合同无效 案例》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厂于二0 0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 联合公司的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三、刘振江、北 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按每月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九元的计算标准自.二 0 0九 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支付土地 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刘振江、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 用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分中寺公司在开完庭后又增加诉讼请求不 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分中寺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分中寺公司同意原判。

七、乙方对基建设计白行安排,规定设计须经甲方同意批准;八、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陈金魁、刘彦分别在落款甲方、 乙方处签字。

1 9 9 9年4月,刘彦死亡,刘彦之子刘振江与二分公司继续履行着上述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0 0 3年2月2 0日,二分公司与刘振江、配件厂签订《补充协议》一 份,约定:“二分公司与刘彦1 9 94年1 0月1日签字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因 国家进行乡村规划,需补义协议内容如下:服从乡村规划,遇国家、集体规划 用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2 0 06年1月2 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市规函[2 006]6 1号向 丰台区政府发布《关于丰台区分钟寺地区规划调整意见的函》,提出了分钟寺 地区用地规划。2 0 08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丰农业函[2 0 08]7号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开展 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方案》的函,要求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 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

2 0 08年1 0月1 6日,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总支部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分中寺公司向各分公司和直属企业 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 008)1 3号]“关于开 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 的底数;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集 体经济合同台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 0 09年2月5日,二分公司向刘振江、配件厂发通知函,告知:根据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17)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 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治理整顿村容环境的有关规 定,我公司决定2 0 09年2月中旬,对贵单位所承租大院进行改造,并全部拆 除,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谅解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单位的工作。

在原审审理中,分中寺公司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北京市丰台区

南苑乡分中寺村民委员会于2 0 09年3月2 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丰 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1 9 94年1 0月1日与刘彦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此地块原属于生产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

另在原审审理期间,刘振江、配件厂对分中寺公司提起反诉,后刘振江、配件 厂撤回反诉。

地利用现状图,此地块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包括粮田、菜田,图斑号为37/1

5), 土地权属为分中寺村集体土地。刘振江、配件厂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认 为此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土地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等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租金的平均数确定土地使用费,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与___________年_月_日签订的,具体内容见附件。由于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等多方面原因,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为了防止日后争执,经双方共同协商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作废。

二、原双方涉及的所有权益和所有条款,双方全部免除,互不纠缠连带。

三、本次协商证明,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证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甲方自愿向乙方出租集体所有权的荒山.荒地,由乙方用于经济作物的种植.经营。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

经济作物.粮食.蔬菜以及其他种植业。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每年交当年租金共_______元(_______元整)。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甲方应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享受合同期间的土地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合同终止。

1.甲方拥有乙方承租土地的所有权。

2.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行为。

3.甲方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

5.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水利的供应,道路畅通。

6.甲方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费用。

1.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

2.乙方对租赁地面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

3.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

4.如遇政策因素对乙方承租土地进行规划,乙方享有除土地所有权补偿外的一切涉及土地的补偿费。

5.乙方享受国家对土地的补贴政策。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如甲方违约或毁约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按地面作物时价的总价值的30%计算);如乙方违约或毁约,则乙方已付租金甲方不予退回。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五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农村生态产业发展,促进农村林地.荒山的综合开发利用,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双赢的前提下,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本社毛家山周围林地.荒山约__亩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界址东西南北,由乙方筹建生态农场。

二.毛家山林地荒山承包合同期为30年,从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2043年__月___日止。

三.毛家山林地荒山的承包金额为每亩300元,承包金实行年年支付形式,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当年承包金。

四.乙方在承包合同期产有下列权利:

1.综合利用和开发林地.荒地,对林地.荒地树.竹拥有所有权,有确伐和新栽种其它林竹等权利。

2.在承包范围内享有临时建设房屋.圈舍.道路.水渠.塘池.对坡.沟.坎有权挖填方和整治。

3.享有国家对上述承包范围内容各项补助或扶持资金。

五.甲方(含该社群众)应支持乙方正常的经营和管理,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治安环境,甲方负责召开本社社员大会,在同意发包林地荒地意见表上签字按上指印,将此表原件交付乙方保存。

六.合同到期,乙方将承包范围内的林地.荒地按现时状况交给甲方(含基础设施),其它动产属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包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捌万元整。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官峰村委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官峰村委: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六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综上,无效合同的处理有三种方式: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除了这三种之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后果,这样的情况会将追缴回来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七

乙方(承包方):xxx

为了充分利用农村闲臵荒山,发挥其经济效益,甲方依照公开协商的方式,决定将荒山对外承包。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现将坐落在xxxxxx荒山荒坡发包给乙方进行养殖业开发和荒坡管理。

2.承包时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租金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3.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承包经营,自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有权在承包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自定承包荒山的使用开发方式,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如双方有未尽之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4.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途解除或者变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承包年限或变更范围一次性退还多收乙方的承包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需补充或者变更,由双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

6.合同承包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该荒山荒坡,必须在期满前60天内用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各执一份。

甲方:xxx

乙方:xxx

中间人:xxx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八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3月3日生,住郑州市_____________道2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华县_______________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__年__月__日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__年__月__日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篇九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

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

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l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

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 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