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5951922
时间:2023-11-04 0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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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女,__年_月_日生,住__县__镇__村__组,身份证号___,联系电话:___。
被告___,男,__年_月_日生,住__县__镇__村__组,身份证号___,联系电话:___。被告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中心支公司。地址:___。
负责人:___。
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___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___在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____元,误工费____元,总计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____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原告:王金,男,汉族,20__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__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__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1月4日。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__________共计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驾驶的车(牌号为沪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级伤残”(见证据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______。
____年____月__日。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街道。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__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_元,误工费_元,总计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_年_月_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_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年__月__日。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____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元;
2、被告________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_____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__点左右,被告__驾驶豫a____牌小汽车沿__自东向西行驶至__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__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__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__投保交强险和__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__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
____年__月__日。
被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
诉讼请求: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沪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原告:王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兰州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_____,男,汉族,甘肃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甘肃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兰州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_____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__________路与______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__年6月18日,经甘肃______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__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__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王金,男,汉族,2002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2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原告:性别:男年龄:
民族:汉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元(详附清单)。
2、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恢复正常工作。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且拒绝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份;
三、其他材料___份。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______元;住院火食补助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伤残鉴定费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______元。以上各项赔付共计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的小型客车,沿_____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的大型客车碰撞,致______公交车上的乘客______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_____天出院。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疼痛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疼痛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原告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______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______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______元。原告出院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承担。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承担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延展阅读:
原告: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给原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______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驾驶自行车至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二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租车撞伤。经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被送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就医,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院,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耳外伤以及多发软组织损伤。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_______日,护理_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员工,因其在从事出租车业务中致使原告受伤,故损害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同时,因为被告二不按规定让行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三处为涉案的______________出租车投了保单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业保险,因此被告三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原告多次要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此成讼。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