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起诉状(通用20篇)

医疗事故赔偿起诉状(通用20篇)

ID:7580237

时间:2023-12-22 18:24:11

上传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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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字[]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2月1日经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赔偿清单。

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医疗事故起诉状

原告: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医疗事故赔偿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身份证号:住院号:疾病诊断: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四、赔偿数额 。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医疗事故起诉状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事故赔偿起诉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医疗事故起诉状

精选的优秀例文1:

被告: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回原告在被告处就医支付的医疗费____元及相应的利息____元;。

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日,原告因__病被送往被告____医院治疗。在治疗中,......

精选的优秀例文2:

医疗事故起诉状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1份。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事故赔偿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甲方出于关心的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二、支付数额:合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医疗事故起诉状范文医疗事故起诉状空白模板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话:

负责人:xx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妻xx于200x年x月xx日上午6:20入住西安xx医院产科。于7:25经阴道足月正常娩出一健康、活体男婴,阿氏评分9,9,10,体重2900克。9月24日下午17:00原告发现婴儿开始出现腹胀、哭闹不止,并出现呕吐,呕吐物为绿色稀水样,遂立即将上述情况告知护士和医生。医生、护士未行仔细询问及检查,未引起足够重视,均未给予相应处理。夜间婴儿腹胀、哭闹症状进行性加重,并呕吐多次,呕吐物均为绿色稀水样。经原告反复多次告知、寻找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

25日凌晨4:55,患儿再次出现呕吐,呕吐物为绿色水样状,腹胀明显加剧,腹部皮肤发亮,腹壁静脉怒张,患儿反应差,呼之无明显反应。医生仅瞩患儿侧卧。此时被告竟然还未对患儿腹部症状给予任何检查、更不要说对症治疗了。自始至终仅仅还以出生时羊水有轻度污染引起的新生儿肺炎给予西力欣、能量等治疗。

9月25日下午14:30,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仍未有任何缓解。经原告强烈要求,才同意转入陕西省人民医院,入院后立即报病危,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败血症。26日早晨9:00转入西安市儿童医院,下午15:00行肠穿孔手术。后经治疗无效于28日死亡。

由于被告的漏诊,延误治疗时机,漠不关心使患儿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及人生的变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依照《民法通则》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抚慰原告及家人刻骨铭心的痛楚。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条例》中对项目和标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却不清楚,导致他们在诉讼或索赔时,要么高价索赔,无辜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要么索赔金额低于所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赔偿起诉状

原告人:陆xx,女,苗族,文盲,黎平县xxxxxxxx第4生产组人,身份证:522631xxxx7108,电话:138xxxx1520。

代理人:罗xx,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xxxx6062。

代理人:徐xx,德凤镇中学教师,电话:189xxxx4953。

被告人:黄xx,男,黎平县xxxxxxxx第3生产组农民,住xxxxxx庄。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同系xx镇即城关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xxx1年3月,被告组织原告的丈夫滚xx等十余名农民砍伐他购买的左手坡东岭上的一片松树林。砍伐结束后不几天,也就是在xxx1年4月23日,被告又来雇请原告的丈夫滚xx和夏xx、滚xx、滚xx等人农民一起去左手坡西岭上的一片桦树林,第二天,原告的丈夫在砍伐过程中不幸被砍倒的松树压死。

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原告的'丈夫自己不小心为由,说从良心出发酌情补偿抚养费43800元,并且以原告事先在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字为付款条件。因原告是文盲又处在极度的悲痛之中,就盲目签字领款。

事后,经亲友和有关法律工作人员指点,方知协议显失公平。因死者滚xx系城关镇坚强村居住长达14年的农民,子女均在城关生活念书,根据相关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补偿,总赔偿额为441145.3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补付397345.3元,而被告仅付43800元,不足十分之一,实在显失公平。因此,特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以及《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xx

xxx1年12月27日

医疗事故赔偿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

身份证号: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有法律问题,/。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有法律问题,/。

甲方:乙方:代理人:代理人:日期:日期:见证人:

日期:

注:具体条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增减。

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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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

鉴于患者_______________曾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医院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赔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女,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北湖区市效乡。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公司经理。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_______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_年7月8日,原告以自已为被保险人将自有的湘la_____________号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0________年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期限自20________年7月9日零时起至20________年7月8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20________年3月8日,原告的朋友杨__________驾驶保险车辆在梨树山大道与陈__________驾驶的'湘ay_______________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受害方支付了赔偿款。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65931元,但原告进行理赔时,被告拒不履行保险义务,至今未分文未付。

综上,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理应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医疗事故赔偿书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医疗事故赔偿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1、排除了对责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无须、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和解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限制这种消极影响的办法是为通过和解解决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

2、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1)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应一方面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协议,并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协调和解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医疗事故起诉状范文医疗事故起诉状空白模板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2012月21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

赔偿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略。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年]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了20xx年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年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年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xx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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