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优质24篇)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优质24篇)

ID:8713399

时间:2024-01-08 16:18:34

上传者:书香墨

买卖是一门艺术,需要掌握一定的销售技巧和沟通能力,才能取得成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买卖案例分析和实战经验,希望对大家的买卖决策有所帮助。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来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有的甚至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

这种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却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当出借人未获得清偿时,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丽借款15万,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某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系姜某虹之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此后,姜某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房屋亦一直由熊某伟、姜某虹占有,崔某丽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宇,现在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本案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姜某虹与崔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虹与崔某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到崔某丽名下,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崔某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宇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未进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购买涉案房屋只是觉得17万元价格便宜。王某宇的陈述不符合现实中真实买卖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丽将房屋租赁给了熊某伟,当时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已到期,才购买的案涉房屋。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王某宇认可已看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王某宇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构成善意,王某宇虽交付房屋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请示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宇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法院认定崔某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这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崔某丽与姜某虹为担保借款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该案中崔某丽与姜某虹虽然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双方真实的`合意是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为借款提供担保,学理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让与担保。物权法第58条第六项(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提前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行为是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物权法第186条、211条(民法典401条、411条)对进行了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理让与担保中,签订主合同时即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以房屋买卖的名义,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应当认定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创设何种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用房屋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可以用抵押权实现,创设这种让与担保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且这种担保无法进行公示,易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催某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虹清偿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认定催某丽对该房屋无处分权,王某宇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张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诉讼请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分析单位与职工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利益纠纷渐渐浮出水面。有些是几年前发生的买卖行为,有些甚至是十几、几十年前的买卖行为;购买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也有的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出卖方中有的仍在农村生活,有的本身也已经成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规定杂乱、理解各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千差万别,笔者在此尝试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一探讨。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其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二是合同无效,但不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农村环境稳定。三是合同无效,相互返还,但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则是不诚信者不得益。

1982年时国务院制定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

第15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14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按排使用”。从上述规定看,当时的`法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买卖,并不禁止房屋的买卖,只是规定了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申请、审查、批准。但该条例于1986年被《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988年未修改)“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有关司法解释:1963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能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林、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认为,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

199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给浙江省人大的回复中称,不宜将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浙江省高级法院1992年纪要:“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可见,(1)以上法律只是禁止或限制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但没有直接禁止或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和租赁。

(2)村民出卖房屋的后果是不能再审批宅基地。即便到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后,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才有相应的政府规章对此进行禁止,但上述规章均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从法律原理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农村房屋买卖无效最大程度上适用的是第五种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只强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此外,难以作扩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是这些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并不是简单地看某一个法律、行政法规里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上去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换句话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导不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去认定合同无效,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毫无意义,这就是考察无效合同的危害后果,没有危害后果,哪来无效,如果机械地适用,相反地会导致原本合意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恶意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从而破坏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来看看小编给你带来的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农村的房屋买卖日渐增多,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而购买者主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城镇居民。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日渐活跃,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却并没有明确的允许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相关的规定之间又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

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不确定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

所以在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就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所以司法审判中就出现了类似案件不同判决、不同地方法院不同判决、上下级法院不同判决等现象。

而此类案件关系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的缺失导致的这种司法漏洞,将会严重威胁到司法公正、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现状

首先,从农民出售房屋的目的来看,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融资。

房屋可以说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没有太多的融资方式,当他们遇到看病就医、做生意、婚丧嫁娶等情况需要资金时,出售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第二,一户多宅。

有的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多处房屋,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大的住房需求,从而使房屋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出售房屋自然就成为一个很好地选择。

第三,进城务工,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一年中大部分都在城市生活,并不在农村。

甚至许多人常年不回家,自然也就不需要太多的农村住房,所以也会选择将农村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售。

第四,搬迁。

有的农民离开其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所以卖房搬迁。

(一)立法现状

从买卖合同的主体划分,通常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

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由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具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特定身份,从而不会破坏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和我国的立法精神。

而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也更倾向于认可此类房屋买卖行为。

因此,司法实务中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有效认定意见,即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的情况下既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是:

其一,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

其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可以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但是出卖以后,不得再向集体申请宅基地。

”可推出法律允许农民出售自己的房屋。

其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一般不会损害集体组织的利益,不违背我国的政策精神。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一般视情况而定,大多认定无效,少数认定有效。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有效。

虽然法律和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但是农村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对身份有特殊要求,只有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对该农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如果允许将农村房屋卖与外村村民,是可能损害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的,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与我国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解决住房问题。

当前情况下,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城市居民承受着巨大的住房压力,因此就有很多人选择在邻近城市的农村购买房屋居住。

第二,享受农村生活。

在生活节奏缓慢,自然环境更好的农村养老或生活也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个主流原因。

第三,投资。

有些城镇居民是想通过购买一定区域的农村房屋,等待升值或者政府拆迁,从而谋取利益。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只有大量的政策加以禁止,但因为政府表明了禁止的态度,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

但也有不同判决,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双方都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买方已经稳定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

但因为经济发展,房屋价值上涨或面临拆迁,卖房的农民看到巨大的利益,而后悔自己当初的卖房行为。

因此反悔,到法院主张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想要回房屋。

此种情况下,部分法院会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场认定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三是城镇居民购买了该农村房屋后,若该房屋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得到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又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则该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的政策是出于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目的。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房屋的买卖,势必会影响到该房屋项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而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中这种变动是很可能会损害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利益的。

(二)理论争议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合同无效说

(1)主要根据

合同无效说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民出卖自己房屋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必然随之转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买卖的。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当然无效。

(2)一户一宅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1991年6月21日,原告罗女士及丈夫黄某与原某村农民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王某由于农转非欲出售其房屋,所在村社无人购买,通过村社两级干部执笔,王某自愿将其位于该村的砖瓦房4间出售给拥有城镇户口的罗女士夫妻。黄某交付了3300元购房款,王某也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罗女士夫妻。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加盖了村公所、乡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且罗女士向县政府缴纳了契税198元,契税凭证上现业主的姓名已经变更为罗女士丈夫的名字,但未到相关部门履行过户手续。此后,罗女士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屋。2008年6月5日,该房屋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罗女士一家的宅基地面临拆迁,巨大的利益导致王某的家人与罗女士发生了矛盾,罗女士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2011年6月,罗女士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原告罗女士认为,1991年6月2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了当时村公所及乡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向县人民政府交纳了契税,且原告已在该房居住近20余年。现因该房屋涉及拆迁补偿,被告得知后,无理要求对该房屋主张补偿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售,当时将房屋卖给原告,仅是对房屋的处分,并没有涉及房屋所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评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1991年王某出售房屋时,所在村社无人购买,在征得村社干部同意且由村社干部执笔书写买卖合同后,才卖给城镇居民罗女士,买卖协议上加盖村公所及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就表明所在村社对罗女士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异议,出卖行为是王某的真实意思。事后,罗女士也按照规定向县政府缴纳了契税,并实际支付购房款,被告王某收取购房款后交出了房屋及权属证书,原告罗女士在该房屋居住20年,合同早已实际履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规定:“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该复函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本案中,罗女士也确实缴纳了契税,且契税票据上已将现户主的名字变更,可以理解为双方买卖行为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精神。

本案应当适用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或政策。在1999年5月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认定有效的社会效果利大于弊。

首先,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由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主要发生在村民和城镇居民之间,这类房屋买卖行为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至今时隔10年以上,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且入住多年,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发生在20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认定本案无效,就会造成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买房者最后虽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是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源。

其次,注重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对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或履行了契税手续的;对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对那些买卖行为发生的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农村长时间居住,且房屋已经翻盖或者重建的,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和稳定社会关系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这样更能为社会大众从情感上所接受,充满人文关怀的裁判也更能为社会所认可。

:购房合同、售房合同。

:购房合同、售房合同。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

随着我国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笔者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谈谈认识。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当事人履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实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标志目前是以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为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缴纳契税为必要条件。其一、关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问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上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对国家来讲体现着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不动产的管理,对当事人来讲则又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根据。一般来说,既然有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就必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实践表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虽达成了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至少三个司法解释,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第一、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三、1990年2月17日《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笔者认为,前两个规定对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采取有条件承认其效力的.办法,对买卖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条件过多。第三个规定却又完全否认在当事人之间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只要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均可翻悔。这些规定不仅实践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论,违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诚信和自愿原则,为当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据。所以,问题的实质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成立与实际履行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履行法则处理,而不能以此否认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关于契税问题,根据《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提交契证,而且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交纳者,除照额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这些规定也只能说明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与合同成立与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年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币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

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设计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所在第七层。房屋出售只含现有公共设施,今后所产生各项开户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屋面使用情况。

七楼屋面属公共设施,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在不影响屋面质量的情况下允许进行隔热处理,如在进行隔热处理时造成屋面质量受损,则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另外如用户要安装加压水桶,应安装在罩厅屋楼面上。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如果一年内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买卖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黑白合同所谓“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当事人各执一份的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即“黑合同”,另一份为双方办理网签登 记时登记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

我国房屋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一房多卖、维护交易秩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确立了网签程序,即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产生备案效 力,不能再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国家征税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价的前提下,依据网签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故当事人在签订网签合同时 往往故意降低价格,造成两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1)买房者为多贷款

由于银行贷款是按照房价的成数来放贷的,所以如果房价越高的话,即使成数不变,买房者下家的`首付就会越少。

(2)卖房者为少交税

很多为投资而买房的人都会遇到营业税的问题。

按规定,出售购买不足两年的房屋,要交纳一笔费用不小的营业税,这大大地增加了买房者的成本。

因此,如果买房者想在两年内出售房屋的话,就可能会动减少成交价的脑筋,达到少交营业税的目的。

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首先要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某特定事项自愿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说,从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都已成立。

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

律师认为应从双方订立合同的不同时间及其目的来进行分析,就第一份合同来讲,是双方当事人就讼争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 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认定应当保护交易安全。

而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是为了实现第一份合同的 履行、使第一份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经登记生效而订立,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

而关于房价的约定,因为是为了减少交税而故意虚报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显违反上述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____市科左中旗____镇____大街__路,丘(地)号,幢号,房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权证蒙字第号房屋售卖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两期付给甲方。

第二期在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小写:________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将房屋钥匙,购置水电表收据,天然气入网收据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交付乙方。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九、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余款,如乙方超出约定时间,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完全能够正常入住。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市_____区_____区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的子女,_______________系被告_______________的父亲。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立下遗嘱,其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区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号,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在_______________去世后由原告继承,该遗嘱于立遗嘱当天经河南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公证处公证。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去世,原、被告因继承发生争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人与购买人就位于——-村的房屋买卖事项,经充分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村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市乡村。

2、房屋结构为混凝土,大门朝南,北屋两层,落地式带院子;房屋总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其中房屋占地约为___________,院子占地面积__________,车库占地面积:

3、房屋位置:东-至(家),西-至(家),北-至(家),南-至_公路边,包括院内的附着物品,树木,等设施。

4、该交易房屋由出售人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村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证并承诺如下:

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售给购买人,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该房屋出售给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人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让甲方名下房屋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房屋位于:;建筑面积:;房屋结构为。房屋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甲方以自有资金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用于自住,未出租,无抵押等它项权利设置;

2、该房屋为甲方独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无共有权人;

3、甲方保证就该房屋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和诉讼;

4、甲方保证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手续齐全。

甲方尚未居住使用该房屋,于年月日交付乙方占有;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有关该房屋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购买协议》、有关付款发票或收据、有关证明、证件及其它一切手续的原件。自房屋交付时起,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益随之转移于乙方拥有。

采取一次性全额的现金付款方式;乙方的具体付款时间为年月日。

该房屋尚未装修使用,无任何动产存在。

1、由于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好,在以后办理产权证过程中,甲方有积极协助配合的义务;若因行政或其他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证时,甲方不得索回与本房屋有关的一切权益,并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该房屋权利。

2、若甲方已经将户口住址落于该房屋内,应于交付乙方房屋前将户口住址迁出该房屋;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在该房屋落户事宜。

4、在房屋交付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5、在必须甲方出面协调有关该房屋的其他任何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出面协调有关事宜。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迟延交付房价价款(银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甲方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

4、因任何一方违约的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相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了房屋质量问题或者房屋受损,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视情况,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未列明的违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年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协商一致,现甲方自愿将其自建房出卖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莲花社区一组拥有宅基地一块(面积为平方米,批准文号为,建设许可证号),甲方与廖*龙在该宅基地上联合修建砖混结构自建房,共计两栋,36套,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注:廖*龙借用公司资质承建。)。

2、甲方自愿将其中坐北向南,每层三套房的一栋楼房的第六层(顶层),西边(山根)的一套房屋(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套房屋楼顶顶面出售给乙方。房屋、楼顶顶面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10000.0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3、乙方除享有所购买该套房屋及该套房屋楼顶顶面所有权之外,还享有该栋楼楼梯、该栋楼前花园公共使用权,甲方保证在该花园内给乙方一个永久性车位。

4、乙方可以在楼顶顶层搭建简易凉棚,甲方不得干预。

1、由于甲方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欠承包人廖*龙工程尾款250000.00(贰拾伍万元整),现甲、乙、廖*龙三方协商,由乙方把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廖*龙,作为廖*龙工程尾款,廖*龙放弃对甲方余下40000.00(肆万元整)的债权。

2、乙方于年月日通过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开户行为,账号,户名廖*龙);于年月日通过前述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余款30000.00元通过前述账户于2020__年底全部付清。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房屋、楼顶、花园公共使用权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的按日赔偿乙方损失伍拾元(50元);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在5日内退还乙方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五万元(500000元),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仍按日赔偿损失伍拾元(50元)。

1、房屋全面竣工,门窗、玻璃等安装完毕。

2、水、电、气管道,电视、电话、网线安装到室内;并且协助乙方办理开户手续,如果能够一户一表则一户一表,开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外墙粉水,涂料等施工完毕;室内地面,墙壁等用水泥、砂浆找平。

甲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没有瑕疵,同时甲方应保证房屋建筑合法,如因房屋权属或者因违法建筑等情形导致乙方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甲方应按侵害乙方房屋所有权事实发生时同等地段商品房屋价格标准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同等地段没有商品房的,按东坝商品房市场价格赔偿。(市场价格按事发时最高商品价格的90%计算)。

将来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办理产权,乙方承担乙方所占房屋的相关费用(包括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如违反本条需承担乙方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

1、在办理产权以前如遇拆迁或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乙方所占房屋的拆迁费用或者安置待遇(如按整栋楼进行补偿或安置,乙方按房屋面积分担相关补偿或者安置待遇)归乙方,甲方应协助或配合乙方办理。如按面积补偿则甲方保证按照乙方占整栋楼的面积比例分担还建房面积,并且保证乙方至少有一套住房。

2、拆迁费用和安置待遇在甲方领取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否按照乙方应得款项总额日万分之四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以后,乙方房屋及楼顶顶层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担保权、抵押权、占有权等权利由乙方独立行使,甲方不得干涉。

2、甲、乙双方不得将整栋楼房进行抵押和担保。

3、甲、乙双方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4、甲、乙双方自觉维护该购楼房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有任何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5、房屋的维修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5年以内如遇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时甲方应及时维修。

6、未经甲、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楼顶顶层加修建筑物。

对甲方本合同中甲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除非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主张解除合同和合同无效,否则按照违约时的房屋市场价值(按照第五条执行)总额的二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本合同前述条款对甲、乙双方违约行为的责任有明确约定则按照该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与于签订的协议解除。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元整,即小写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将自愿将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以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设施设备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二)国有土地证号为:

(三)该房屋性质为私有住宅。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第三条房屋成交价格及定金。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签定的购房定金为____________元。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附件一清单里的内容。

第四条买方付款方式与期限(一)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由买方向银行申请住房借款人民(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并由银行直接将所贷房款放款给卖方。如银行实际放贷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买方应在银行放款当日将差额支付给卖方。

(三)除首付款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借款外,剩余购房款(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时,买方向卖方全部支付结清。

第五条房屋交付时间。

在签定本合同后银行确认放贷之日起个月内,卖方将此房屋交付给买方。

第六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卖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条件。

(二)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交付时,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三)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用由卖方承担结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买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如实向借款银行申报有关资料,负责完成银行借款和有关房屋过户的工作,卖方提供协助。

第七条过户费用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该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定后,若买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15日内将买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买方,但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若卖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买方,并自违约之日起5日内应以买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返还给买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3份,买方、卖方、银行各执一份。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签字手印):买方(签字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20年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买卖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产坐落在建筑面积m2,产权证号,土地证号,附属房m2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屋内设施包括。

2、该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整。乙方于年月日前,总共分次交付给甲方。

3、甲方要保证上述房地产产权清楚,若发生成交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乙方概不负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4、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若甲方反悔,须按当时房价的双倍价格对乙方进行赔偿。

5、无论何时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均应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6、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过户之前,甲、乙双方不得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进行抵押贷款、质押。否则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总房款的25%的违约金。

7、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三、认购款 乙方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该商铺属一次性付清款项,出卖人和买受人无任何争议。且在签订本协议时表示甲方已收到该款项。 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____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____日内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到乙方,因此产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____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返还给乙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再补购房款。

四、其他约定 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买受人已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甲方不得将此房进行调换,同样甲方不得将此房另出售给其他人,否则将作为违约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已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村兴林路七巷1——9号(建筑面积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层,杂房面积约贰拾平方米)房地产出卖给乙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94)第010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5)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5)13号)。四界以证号上所标为准。

2、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证该房屋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未办房产证手续,如乙方要办理手续,新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

4、甲方应在20xx年12月30日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争议,交付该房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

5、合同签定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向对方支付陆万元违约金。

6、本房屋买卖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执笔人:在场人: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三条、双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第五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章________。

中证人(签字):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王日红 已方:唐x正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汗巴岭村兴xx(建筑面积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层,杂房面积约贰拾平方米)房地产出卖给乙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94)第010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5)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5)13号)。四界以证号上所标为准。

2、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0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证该房屋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未办房产证手续,如乙方要办理手续,新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

4、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争议,交付该房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

5、合同签定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向对方支付陆万元违约金。

6、本房屋买卖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执笔人:在场人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要件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房屋租赁相应的租赁主体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税费应该怎么计算、相应税率是什么?本文就相关租赁的缴纳税费问题作相应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首先,税费缴纳理论上,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

其次,举例: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

再次,房屋租赁税费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房屋租赁税率包括哪些方面,应该怎么计算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汇总。

在现今房价越来越贵的情况下,买房子可以说是一件大事儿,在签订购房合同是一定要谨慎仔细。那么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确里面的内容,这可都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条款细节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让您在买房签合同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土建合同比较常出现的争议点有哪些?土建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本文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解决这些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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